信州养老津贴补贴申领指南来了

时间:2026-03-11 来源:信州资讯 责任编辑:信州人家网 增大字号 减小字号 打印

信州区高龄老人津贴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民规字〔2024〕5号),上饶市民政局、上饶市财政局印发《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饶民字〔2021〕81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申请上饶市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一、高龄补贴申请条件

持有上饶市信州区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高龄补贴发放标准

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贴60元;

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贴1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长寿补贴1000元,按月发放。

三、高龄补贴申报方式

1.通过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系统申报,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录入申报。

2.通过赣服通申报。方式分为三种,本人申报、亲属代办申报、社区(村)居委会代办申报。

 

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申请建设和运营补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关要求。

(三)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申请年度内未发生卫生、防疫、消防、食品等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与入住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住老年人或家属满意度测评达到90%以上。

(四)连续经营满12个月且继续经营。经营时间自取得民政部门备案回执之日起算;2019年1月1日以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从取得许可证书之日起算。

(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账目清晰。

(六)按要求执行企业或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七)未被相关单位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活动异常或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名单;未涉嫌从事养老诈骗、非法集资等活动。

二、民办养老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除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在1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形式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5年以上。

(二)床位应为护理型养老床位。

(三)护理型养老床位总数不少于20张,床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机构总床位数比例不低于60%。

三、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助除需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江西省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

(三)投入运营时间已满一年或自上一次获得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一年。

四、排除情况:

一次性建设补助:自2022年1月1日起,区域范围内由社会力量,以新建、扩建以及利用自有房产、租赁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等项目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

下列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一)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

(二)已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政府已完成硬件建设和室内装修,基本具备运营条件,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公建民营项目。

下列床位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不具备护理条件的自理型养老床位;

(二)单个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

(三)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

运营补助: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由第三方运营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可按年度申请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一)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床位不在补助范围。

(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根据协议承担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任务的,收住特困供养对象的床位不在补助范围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助标准:

一、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护理型养老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由社会力量完成室内装修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参照租赁房屋改建床位给予补助,但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投入总额的50%.

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护理型床位,不得按照新的补助标准找平补差。2021年底前已获得一次性建设补助的自理型养老床位,经改造升级达到护理型养老床位条件的,可根据新老标准差申请差额补助。

二、运营补助: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收住的具有本省户籍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补助(入住未满1个月但达到15天以上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15天的不予补助)。

补助标准分别以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

利用养老用房、闲置国有资产、闲置物业用房等新建开展老年助餐服务的,根据投资额50%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利用社区用房、养老机构、餐饮店等改造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已享受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或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运营补贴:

正常运营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且全年运营满200天以上,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餐人次给予1元/人次的基础运营补贴,满3000人次/年开始核算,每个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基础运营补贴资金最高每年不超过3万元。

用餐补贴:

对在政府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低保老年人和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用餐,在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给予优惠的基础上,再由政府给予用餐补贴每次2元(每天不超过4元,用餐补贴不直接发给补贴对象,不重复,不累积,不转赠,仅用于助餐服务机构在老年人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