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东至三清山东大道、稼轩大道、稼轩东大道,西至楮溪路(楮溪河),南至新320国道、三清山机场、丰溪东路,北至天佑大道。
二、禁放区域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在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二)客(货)运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桥梁(含立交桥)、隧道、机场、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要道;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使用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四)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棚户区、低洼危旧房、板壁房、砖木平房密集区及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户;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
(七)公园、集贸市场、体育场馆、商场、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网吧、KTV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燃禁放区域。
三、属地管理责任
禁燃范围内镇街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属地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公职人员带头遵守
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单位及物业管理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经营者告知劝阻义务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大型活动燃放许可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八、违规燃放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相关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妨碍执法责任
对拒绝、阻碍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公众监督与举报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赣公网安备 36110202000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