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车辆强制报废的公告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令《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12号第四条第四款“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之规定,现将达到上述报废标准的涉案车辆予以公告,具体拟报废涉案车辆清单,请扫下方二维码获取。
请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到上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经开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报废所公告的车辆,作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特此公告!

本次公告拟报废涉案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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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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